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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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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有效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之。但曾受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者,不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 一、擔任自律幹部,表現卓越,成績特優。 二、擔任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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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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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吊扣名詞
  • 可稽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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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領有有效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之。但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