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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候選桃園機場績優駕駛人之推薦單位如下: 一、機場公司。 二、航空警察局。 三、自律委員會。
  2. 推薦單位應依駕駛人平時工作績效或記錄有案之績優事蹟從嚴推薦。
  3. 前項績優駕駛人之評定,由機場公司會同航空警察局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桃園市之該管轄區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等相關公(工)會之代表各一人,就依前條規定被推薦者,評定為績優駕駛人。
  4. 前項評定時間於下屆抽籤前辦理,被評定之績優駕駛人列為下屆排班計程車保障名額;其保障名額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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