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各類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經常保持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及車容整潔,計程車後座門窗乘客可自行開啟自如。 二、應儀容端莊、服裝整潔、態度良好、並不得離車他往。其中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均應穿著制服。 三、不得在機場停車場、排班車道或機場其他處所維護保養或洗車。 四、在機場拾得之遺失物或發現車中遺留之財物,應送警招領。 五、不得規避或抗拒執勤員警之稽查。 六、營運中不得嚼食檳榔。
根據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6 條,該條規定了各類車輛駕駛人應當遵守的事項。其中包括保持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車容整潔、遵守服裝整潔、禁止在機場進行車輛保養或洗車、須送交警方遺失物品、遵守執勤員警之稽查以及禁止於營運中嚼食檳榔。 例如,根據公告影本及報紙影本在卷為憑,對於機場車輛的保養或洗車事項,應遵循該條規定,禁止在機場進行保養或洗車的行為。 另外,根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七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企法 (70) 字第○五一五○號公告影本,對於駕駛人在營運中嚼食檳榔的行為,也應遵守該條規定,禁止此類行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