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該條第 1 項規定了各類車輛應在停車場或其他指定位置停車並依規定上下客。而第 2 項則規定了各類車輛的停車及上下客位置,應以標誌(線)或其他輔助設施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的法條解釋,該辦法的第五條規定已難認係依公路法所授權訂定,且公路法也無授權交通部訂定該辦法,因此該辦法之規定可能並非具有法律效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