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之機場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桃園機場)、臺北松山機場(以下簡稱臺北機場)、高雄國際機場(以下簡稱高雄機場)。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了本辦法適用的機場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臺北松山機場、高雄國際機場。這表示該法規僅適用於這三個機場。 參考資料: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4 條 (89.12.27)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案例,原告在桃園國際機場提出設置小客車租車專櫃的請求被駁回,並且法院認為該辦法及相關管理實施要點僅適用於中正機場,其他國內機場無法援用比照辦理。這意味著根據第 4 條的規定,只有桃園機場、臺北機場、高雄機場受該法規管轄,其他機場則不在適用範圍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