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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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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執行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2. 2.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公開登記及機場排班登記證之發,得由民航局委託航空警察局執行之。
  3. 3.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營運監督、駕駛人管理及績優駕駛人選拔獎勵等相關營運管理事項,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
  4. 4.第二項及前項之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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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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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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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執行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