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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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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排班計程車: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 二、巡迴計程車:未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 三、自律委員會: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為管理其內部營運等事項所成立之自律性組織。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所選拔出之計程車駕駛人。 五、績優駕駛人:具有卓越事蹟經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空警察局)或自律委員會推薦,並由機場公司會同航空警察局及該管轄區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評定合格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釋義,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 3、5、17 條 (88.02.06) 可知,本辦法所用名詞的定義包括了排班計程車、巡迴計程車、自律委員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以及績優駕駛人的相關規定。其中的排班計程車被定義為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而巡迴計程車則為未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自律委員會則是指由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所成立之自律性組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和績優駕駛人則分別根據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以及機場公司、航空警察局推薦及評定合格的排班計程車駕駛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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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排班計程車: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 二、巡迴計程車:未領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