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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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服務之計程車客運業,得於行車執照上加註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名稱及地址。
-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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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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