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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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不得購買計程車牌照,轉賣他人,或僱人駕駛,或出租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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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不得購買計程車牌照後轉賣予他人,或僱用他人駕駛,或將車輛出租經營。根據公路法第79條第5項規定,汽車運輸業申請核准籌備、立案及經營管理事項由交通部訂定相關規定,並由交通部或委託機關辦理。因此,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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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