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營業執照必須換發者,並應備辦妥變更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換領: 一、變更公司或商業之組織、名稱或負責人。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合夥人。 三、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 四、增加業務項目。 五、變更資本額。 六、變更公司或商業地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合夥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