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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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對受託服務之車輛發生行車事故時,應協助或代為處理。經營派遣業務對其委託人,並應盡下列責任: 一、維持服務品質。 二、提供專業訓練。 三、確認已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四、解決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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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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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公路法 第 6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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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