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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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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填具籌設申請書(如附件一),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准籌設。
  2. 2.經營派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派遣業務),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一、新籌設公司者,檢附公司章程草案,其為有限公司者,並檢具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股份有限公司者,並檢具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已成立公司增加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三、已成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為運輸合作社章程。 四、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 (二)資本額及資金來源。 (三)派遣系統(設備、設置地點、自有或租用、是否與其他派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共用同一套派遣系統、是否與同一類型之其他廠牌派遣系統相容)、營業方式。 (四)設置車輛及駕駛員清冊(含駕駛員姓名、車號、車齡、排氣量)。 (五)派遣中心工作人員編制。 (六)派遣車隊規模發展計畫。 (七)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發生重大災難時對駕駛員及派遣工作人員之調度計畫)。 (九)車頂燈及車身之企業識別標識圖例。
  3. 3.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派遣系統屬自有者,應一併提供派遣系統經營業者之公司證明文件。
  4. 4.經營派遣業務申請籌設分公司,應檢具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四款各目文件,向分公司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5. 5.公路主管機關得訂定審查規定或遴聘(派)學者、專家及電信主管機關代表審查第二項及前項申請籌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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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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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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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 4 條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填具籌設申請書(如附件一),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設。經營派遣計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