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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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面的參考資料看來,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4條共分為三項,其中第一項規定了禁建限建範圍的繪製程序和核定程序,第二項規定了禁限建範圍的公告實施程序,第三項則規定了禁止設置樹立廣告的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程序都需要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及有關機關勘定後進行,並送請當地政府公告實施。 舉例來說,如果有關當地政府在禁建限建範圍的繪製程序和核定程序上有所疏漏,可能會導致禁限建範圍的公告實施不夠完善,進而影響到公路兩側的建築物和廣告物設置。因此,在執行這些法規時,需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以確保公眾的權益和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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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