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如下: 一、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八公尺以內地區。 二、計畫道路用地。
- 2.前項禁建範圍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影響路基、行車安全及景觀,得劃為限建範圍。
- 3.高速公路兩側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除下列路段為路權邊界外五十公尺以內地區外,以路權邊界外二百公尺以內地區為限: 一、銜接國際機場之高速公路,自機場銜接處起三公里內之路段。 二、與地方道路銜接之交流道路段。(如圖一) 三、與省道、市道或縣道立體交會之高速公路路段。(如圖二) 四、毗鄰工業區之高速公路路段。
回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