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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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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如下: 一、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八公尺以內地區。 二、計畫道路用地。
  2. 2.前項禁建範圍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影響路基、行車安全及景觀,得劃為限建範圍。
  3. 3.高速公路兩側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除下列路段為路權邊界外五十公尺以內地區外,以路權邊界外二百公尺以內地區為限: 一、銜接國際機場之高速公路,自機場銜接處起三公里內之路段。 二、與地方道路銜接之交流道路段。(如圖一) 三、與省道、市道或縣道立體交會之高速公路路段。(如圖二) 四、毗鄰工業區之高速公路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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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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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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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 3 條規定:「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如下: 一、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八公尺以內地區。 二、計畫道路用地。前項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