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種貨物之運費雜費計價之加成,依照左列規定,有合雙重加成之規定者,依其最高費率加收。 一、加收百分之二十者: (一)長三‧六公尺以上未滿六公尺,重一百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七百二十公斤,體積一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五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搬家及容易損壞之物品。 (三)鮮魚及介、肉、家禽、家畜等。 二、加收百分之五十者: (一)長六公尺以上未滿七‧三公尺,重七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一千二百公斤,體積一‧五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三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柴油、液體柏油、燃料油。 三、加收百分之百者: (一)重一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二千五百公斤,體積三立方公尺以上之貨物。 (二)靈柩或屍體。 (三)汽油、液化石油氣、濃硫酸、濃鹽酸、硝酸炸藥及其他有強烈腐蝕性、爆炸性、易燃性之危險物品。 (四)限時專送貨物。 四、超過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長度、重量、體積之貨物,經報值之貴重物品其運費之加成,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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