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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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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貨物之運費雜費計價之加成,依照左列規定,有合雙重加成之規定者,依其最高費率加收。 一、加收百分之二十者: (一)長三‧六公尺以上未滿六公尺,重一百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七百二十公斤,體積一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五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搬家及容易損壞之物品。 (三)鮮魚及介、肉、家禽、家畜等。 二、加收百分之五十者: (一)長六公尺以上未滿七‧三公尺,重七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一千二百公斤,體積一‧五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三立方公尺之貨物。 (二)柴油、液體柏油、燃料油。 三、加收百分之百者: (一)重一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二千五百公斤,體積三立方公尺以上之貨物。 (二)靈柩或屍體。 (三)汽油、液化石油氣、濃硫酸、濃鹽酸、硝酸炸藥及其他有強烈腐蝕性、爆炸性、易燃性之危險物品。 (四)限時專送貨物。 四、超過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長度、重量、體積之貨物,經報值之貴重物品其運費之加成,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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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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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第 10 條規定:「各種貨物之運費雜費計價之加成,依照左列規定,有合雙重加成之規定者,依其最高費率加收。 一、加收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