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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包車費照左列規定計算: 一、計時包車每小時以行駛二十公里為準,未滿二十公里以二十公里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內之空駛費。其計費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 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噸×(2○+12×○.7)= 元 第二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元×噸×2○= 元 (二)小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 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加成元×2×(2○+12×○.7)×1.4=元 第二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加成元×2×2○×1.4= 元 二、計日包車每日以使用八小時行駛一六○公里為準,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空駛費,其超過部份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 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噸×(16○+12×○.7)= 元 (二)小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 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加成元×2×(16○+12×○.7)×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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