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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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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辦法所稱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法制定的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3 條明確規定了地方主管機關的身份,依此規定,各地方政府有權負責管理和監督臨時路外停車場的設置和使用。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路外停車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請參見 https://www.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CB35BC49A663BAB&sms=E72ABAEA3FA46D7A&s=9C427D5A1F758C71 。根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的規定,直轄市政府在臺北市擁有管理路外停車場的權責,包括設置、管理和監督。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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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