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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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三、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六公尺以上。
- 2.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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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4 條的相關規定,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所需的道路實際寬度有以下規定: 1. 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2. 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3. 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六公尺以上。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規定,若申請設置供大型車停放的停車場,需保持道路實際寬度達到十公尺以上。例如,某城市的一個停車場申請案,申請者需根據該城市當地的道路規格,確保所在區域的道路寬度符合以上規定,方可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 依據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規定所使用之參考資料:「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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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