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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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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三、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六公尺以上。
  2. 2.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4 條的相關規定,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所需的道路實際寬度有以下規定: 1. 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2. 供小型車停放者,應達六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五公尺以上;其屬單行道者,得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3. 供大型車停放者,應達十公尺以上,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得為六公尺以上。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規定,若申請設置供大型車停放的停車場,需保持道路實際寬度達到十公尺以上。例如,某城市的一個停車場申請案,申請者需根據該城市當地的道路規格,確保所在區域的道路寬度符合以上規定,方可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 依據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規定所使用之參考資料:「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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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機車停放者,應達三點五公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