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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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驗機構受理前條查驗報告書之申請,審查程序如下: 一、查驗機構應進行文件完整性檢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日數總計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退件。 二、申請案通過文件完整性檢核後,查驗機構應檢核是否符合附錄一及附錄二規定。 三、查驗案件內容有缺失者,查驗機構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日數總計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必要時,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限,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得逕由查驗機構進行審查。 四、查驗機構出具查驗報告書。
- 2.查驗機構辦理前項審查時,得視需要進行現場及實質查驗,包括申請人在國內執行測試過程之監測,或至所屬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執行查核,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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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7 條,當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格證明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該合格證明,並要求申請人進行召回改正。這包括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在業務上作成的文書虛偽記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或者其他被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文件中所陳述的車輛排氣排放數據不實,經過調查後發現實際數據遠遠超過申報的數值,這就屬於申請文件不實的情形。根據這項法規,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該合格證明。 再舉一個例子,如果車輛製造商違反了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例如在製造過程中使用了不符合標準的材料或技術,中央主管機關也有權利進行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明的程序。 以上參考資料均為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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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