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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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就同一引擎族修改引擎族部分資料或增加新車型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變更,並檢附變更前後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排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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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人就同一引擎族修改引擎族部分資料或增加新車型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變更,並檢附變更前後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排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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