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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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村里民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以維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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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