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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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影響行車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交通及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各級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社團或民間團體共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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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