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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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