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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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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