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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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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指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並具有下列各款之一功能之裝置: 一、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二、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 三、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 四、顯示影音、圖片。 五、拍錄圖像、影像。 六、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 七、執行應用程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內容和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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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指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並具有下列各款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