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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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公路監理機關應就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之危險性、正確使用方法及違反規定之處罰等相關事項加強宣導,並納入駕駛執照考驗筆試題庫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
- 2.各公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將前項相關內容納入交通安全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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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