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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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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法人團體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2. 2.各級公私立學校應於集會場合中,宣導教職人員及學生,駕駛汽車於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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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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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10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法人團體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