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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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其村里民在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均應依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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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其村里民在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均應依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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