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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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於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帶,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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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11條,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帶,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參考資料中提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一項規定汽車行駛時,應依速限標誌之規定,並且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可作為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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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