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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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及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應繫妥安全帶之宣導執行計畫,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策劃推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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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