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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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左: 一、資產部分 (一) 自償性國道公路之建設及其設施之擴充、改良支出。 (二) 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工程興建期間,負債部分之財務成本。 (三) 參與聯合開發之支出。 (四) 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之支出。 二、負債部分 償還本基金負債之支出。 三、支出部分 (一) 自償性國道公路之資產維護管理支出。 (二) 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營運期間負債之財務成本。 (三) 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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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