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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基金於預算額度內,得向金融機構及民間機構融資,並得於計畫評估年期內,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循預算程序以乙類公債支應本基金之資金。 郵政儲金匯業局之郵政儲金,經銀行辦理專案融資,得支應本基金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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