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本基金成立前,已核定之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之次一會計年度圯納入本基金管理。但已執行之收支事項應另行設帳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釋義。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