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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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道公路系統通行費收取一致性及循環運用之原則,在各項自償性國導公路建設計畫之原財務計畫評估年限屆滿前,發生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於評估年期屆滿後,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該自償性國道公路繼續收取通行費及其他非屬通行費收入: 一、新增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 二、已完成之自償性國道公路,需以自償性財務計畫繼續拓建或重建。 前項繼續收取之通行費及其他非屬通行費之收入,其扣除支出後所得之淨收入,應作為新增、拓建或重建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財源之一部。 第一項繼續收取通行費之收費標準及延長收費期限,以新增、拓建、重建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之收費標準,及其財務計畫營運評估年期屆滿之日為限。 每一項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之原財務計畫評估年期屆滿時,應就其資產、負債、營運收入與支出等項目予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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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該條款規定了在各項自償性國導公路建設計畫之原財務計畫評估年限屆滿前,發生新增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或已完成的自償性國道公路需要繼續拓建或重建之情形時,公路主管機關應繼續收取通行費及其他非屬通行費收入,並將其扣除支出後所得之淨收入,作為新增、拓建或重建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的財源之一部。而在繼續收取通行費的情況下,其收費標準及延長收費期限應以新增、拓建、重建自償性國道公路建設計畫的收費標準為限。 舉例來說,假設某國道原財務計畫評估年期屆滿,但因交通需求增加,需要拓建或重建該國道,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繼續收取通行費及其他非屬通行費收入,並將所得之淨收入用於拓建或重建該國道。這符合該法條的規定,並確保國道建設計畫的財務持續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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