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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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得租用或使用民間拖吊車輛及場地,或委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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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執行機關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得租用或使用民間拖吊車輛及場地,或委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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