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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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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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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