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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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或動力機械: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 2.汽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各款測試之檢定者,仍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或動力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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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