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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逕行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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