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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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5 條,當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的情況下,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有權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至適當處所。如果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有權進行移置保管。 例子: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意旨,立法者對於違規停車這一行為的存在,考量該違規行為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并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也規定,在汽車駕駛人不在違規停放之車內時,執法人員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違規停放之車輛,並收取移置費的規定。这些例子都说明了在違規停車情況下,法律有明确规定和程序来进行車輛移置保管的處理。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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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