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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應責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時,應逕行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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