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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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本條例規定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時,應於所有車門及後車廂貼上封條、拍照存證及執行簽證舉發事項;移置後並應於停車地面或適當地點,標記保管場所、聯絡電話號碼,及移置車輛或動力機械之號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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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9 條,當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時,應在所有車門及後車廂貼上封條、拍照存證及執行簽證舉發事項;移置後並應在停車地面或適當地點,標記保管場所、聯絡電話號碼,及移置車輛或動力機械之號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特徵。 參考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當交通勤務警察或其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時,應在所有車門及後車廂貼上封條,並拍照存證以及執行簽證舉發事項。移置後,還應在停車地面或適當地點標記保管場所和聯絡電話號碼,同時標示移置車輛或動力機械的號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特徵。此舉旨在確保移置保管過程得以合法、透明地實施,並能提供必要的資訊以便後續處理。 舉例:一位交通勤務警察處理一輛違規停車的汽車時,依據上述規定,在將車輛移置保管之前,應在所有車門及後車廂貼上封條並拍照存證,同時在停車地面標示保管場所和聯絡電話號碼,以及標示車輛的號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特徵。這些措施有助於確保車輛移置保管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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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