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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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前,業經委託管理之公路及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凡符合第五條規定者,得繼續由受委託機關辦理,並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定契約書。逾期未補定契約書者,委託關係失其效力,原公路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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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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