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委託管理之範圍規定如下: 一、將同等級公路系統全部委託管理。 二、將同一條公路全部委託管理。 三、將公路之某一路段委託管理。 四、將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委託管理。
- 2.前項委託管理之公路,如係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以委託該公路之主體設施為限,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除屬於道路主體部分路權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及栽植於其內之行道樹外,仍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文本來看,公路委託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委託管理的範圍,包括將同等級公路系統全部委託管理、將同一條公路全部委託管理、將公路的某一路段委託管理以及將附屬於公路的必要設施委託管理。在文本中提到了委託管理的公路如果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則限制在委託該公路的主體設施范圍内。附屬於公路的必要設施除了道路主體部分路權範圍内的中央分隔島和栽植於其內的行道樹外,仍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管理。 舉例來說,根據公路委託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一條公路的某一路段要進行委託管理,那麼該路段所涉及的附屬設施,如中央分隔島和行道樹,需要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管理。 參考資料: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