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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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託機關,應依照下列各款,編造委託管理契約書,經雙方同意並簽訂後,按約定時間完成交接後生效,並將委託管理事項、法規依據及期限公告之,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公路基本資料。 二、用地基本資料。 三、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資料。 四、委託管理事項。 五、委託管理期間。 六、經費負擔原則。 七、其他事項。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料,於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委託管理範圍時,可免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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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