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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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編用之車輛及人員之演習、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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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本辦法編用之車輛及人員之演習、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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