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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0.29

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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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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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建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因應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需要,相關車輛及人員應依本辦法編管及運用(以下簡稱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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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及人員編用範圍之內容如下: 一、車輛編用範圍,指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車輛。但下列車輛免予編用: (一)警備、消防、救護、垃圾、水肥、靈車、幼童車、搶修交通、郵政、電信、電力、石油、自來水等具有特種裝置之車輛。 (二)機車、小客車(轎式、旅行式)。 (三)依法享有豁免權之各型車輛。 二、人員編用範圍,指具備可駕駛編用車輛之本國職業駕駛人。但下列人員免予編用: (一)後備官士兵身分。 (二)年齡逾六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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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輛編用機關權責如下: 一、車輛編用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車輛編用執行機關:公路監理所、站。 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四、行政需求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2. 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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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用機關及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車輛編管及運用需要,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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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所、站對編用之車輛及駕駛人,應定期實施相關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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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及各公路監理機關應配合年度相關動員計畫辦理演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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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編用之車輛及人員之演習、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0.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