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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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建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因應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需要,相關車輛及人員應依本辦法編管及運用(以下簡稱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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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