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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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及人員編用範圍之內容如下: 一、車輛編用範圍,指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之車輛。但下列車輛免予編用: (一)警備、消防、救護、垃圾、水肥、靈車、幼童車、搶修交通、郵政、電信、電力、石油、自來水等具有特種裝置之車輛。 (二)機車、小客車(轎式、旅行式)。 (三)依法享有豁免權之各型車輛。 二、人員編用範圍,指具備可駕駛編用車輛之本國職業駕駛人。但下列人員免予編用: (一)後備官士兵身分。 (二)年齡逾六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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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車輛編用範圍指的是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發照的車輛。在這範圍之內的車輛需要進行編用,但有一些特例是免予編用的,例如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等具有特種裝置的車輛,以及機車、小客車等。至於人員編用範圍指的是具備可駕駛編用車輛的本國職業駕駛人,同樣地有一些特例是免予編用的,比如後備官士兵身分和年齡逾六十歲的人。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編用車輛和人員的安全和合法性。 參考法條: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 相關規定。
- 豁免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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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