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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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車輛編用機關權責如下: 一、車輛編用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車輛編用執行機關:公路監理所、站。 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四、行政需求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 2.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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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並未在提供的法條中被提及,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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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