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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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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車輛編用機關權責如下: 一、車輛編用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車輛編用執行機關:公路監理所、站。 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四、行政需求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2. 2.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並未在提供的法條中被提及,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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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車輛編用機關權責如下: 一、車輛編用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車輛編用執行機關:公路監理所、站。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