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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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所、站對編用之車輛及駕駛人,應定期實施相關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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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的規定,根據法源資訊,此條款要求公路監理所、站對編用的車輛及駕駛人進行定期的調查、統計和異動校正。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車輛編管及運用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另外,根據台灣司法院公布的裁判書範例,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的授權,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實施臨時檢驗具有相關法源依據。例如,針對違規停車或其他違規行為,基於交通安全的考量,公路監理機關可以決定進行臨時檢驗。 根據法律規範,公路監理機關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車輛及駕駛人進行調查、統計和異動校正,以確保車輛編管及運用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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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