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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2.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3.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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