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