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規上看,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鑑定意見書應詳細載明囑託者、當事人、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其他及鑑定意見等事項。在肇事分析部分,應加註肇事主次因說明,包括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時的表示方式,雙方均有過失且程度相同時的表示方式,以及雙方均有過失但程度不同時的表示方式。此外,無法做成決議時,可以將分析意見提供給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舉例來說,在肇事分析部分,如果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則根據作業辦法第8條,鑑定意見書應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這些規定可以協助鑑定委員會明確記載鑑定意見,確保公平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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