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1. 1.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2. 2.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3. 3.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規上看,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鑑定意見書應詳細載明囑託者、當事人、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其他及鑑定意見等事項。在肇事分析部分,應加註肇事主次因說明,包括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時的表示方式,雙方均有過失且程度相同時的表示方式,以及雙方均有過失但程度不同時的表示方式。此外,無法做成決議時,可以將分析意見提供給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舉例來說,在肇事分析部分,如果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則根據作業辦法第8條,鑑定意見書應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這些規定可以協助鑑定委員會明確記載鑑定意見,確保公平的裁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